5水源水质要求
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 8 3 8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出源时,应符合GB/T 1 4 84 8的要求。
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6 水质检验和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 5 7 5 0、CJ/T 1 4 1~CJ/T 1 5 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
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 3 83 8有关规定执行。
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GB/T 1 4 84 8有关规定执行。
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
6.5 自建设施供水和兰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
6.6采样点的选择
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13在2 0以下,1 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3。
表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水样类别 |
检 验 项 目 |
检验频率 |
水源水 |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
每日不少于一次 |
GB 3838中有关水质检验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 |
每月不少于一次 |
出厂水 |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ODMn |
每日不少于一次 |
|
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
每月不少于一次 |
|
表2全部项目 |
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测一次
以地下水为水源:每年检测一次 |
管网水 |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CODMn。(管网末梢点) |
每月不少于两次 |
管网末梢水 |
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
每月不少于一次 |
注:当检验结果超出表1、表2中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
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4。
表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
水样检验项目
出厂水或管网水 |
综合 |
出厂水 |
管网水 |
表1项目 |
表2项目 |
合格率,% |
<95 |
95 |
95 |
95 |
95 |
注:1.综合合格率为:表1中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
2.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Mn
共9项的合格率。
3.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管网末梢点)共7项 的合格率。
7.水质安全规范
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7.2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建立水源水质
资料库。
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
生监督部门。
7.4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
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7.5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
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7.6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
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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