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饮用水法规
序 号 |
污 染 物 |
二级标准 |
1 |
铝 |
0.05-0.2mg/L |
2 |
氯化物 |
250 mg/L |
3 |
色度 |
15(色度单位) |
4 |
铜 |
1.0 mg/L |
5 |
腐蚀性 |
无 |
6 |
氟化物 |
2.0 mg/L |
7 |
发泡剂 |
0.5 mg/L |
8 |
铁 |
0.3 mg/L |
9 |
锰 |
0.05 mg/L |
10 |
嗅 |
3TON |
11 |
pH值 |
6.5-8.5 |
12 |
银 |
0.1 mg/L |
13 |
硫酸根 |
250 mg/L |
14 |
总固体 |
500 mg/L |
15 |
锌 |
5 mg/L |
注:1.最大污染物浓度指标值(MCLG)--饮用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未知或不利影响的最大浓度。MCLG是非强制性健康指标。
2.最大污染物浓度(MCL)--公共供水系统的用户水中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浓度。MCL是强制性标准。 MCLG中的安全极限要确保检测值略微超过MCL不会对公共健康产生重大危害。
3.处理技术--公共供水系统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处理方法,以保证污染物的控制。
4.除特别指明外,单位微mg/L。
5.1986年安全饮用水法案修正案颁布前没有建立MCLG,因此该污染物没有MCLG。
6.当采用含铅管道和铜管时,需要在用户水龙头处取样。当10%自来水水样中铅和铜超标时,需要考虑采用技术处理的活性浓度分别为:铅0.015mg/L和铜0.3mg/L。
7.每个供水系统必须书面向政府保证,在饮用水系统中使用丙烯酰胺和3-氯-1,2-环氧丙烷时,聚合体投加量和单体浓度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丙烯酰胺=0.05%(投加量为1 mg/L时)
环氧氯丙烷=0.01%(投加量为20 mg/L时)
8.地表水处理法规(SWTR)规定,采用地表水的处理系统必须做到消毒和过滤工艺,确保以下污染物得到控制:
兰伯氏贾第虫:99.9%失活
病毒:99.9%失活
军团菌:没有限值。EPA认为如果贾第氏虫和病毒失活,军团菌也能得到控制
浊度:任何时候浊度不准许大于5NTU;对有滤池的系统,任何连续2个月中,95%的每日所取水样浊度不能大于1NTU(直接过滤不能大于0.5NTU)
HPC:每毫升不大于500个细菌群
9.每月总大肠菌超标水样不大于5.0%(对每月采集不足40个水样的供水系统,总大肠菌超标数不大于1个)。含有大肠菌的水样必须进一步分析粪型大肠菌。水样中不应含有大肠菌。
10.粪型大肠菌和E.coli的存在指示水体可能被人畜废水污染。废水中的微生物可能引起痢疾、弃挛、呕吐、头痛或其它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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